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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曝光!2022年度来宾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BB平台体育    发布时间:2024-04-29 11:13:47

  2022年4月2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卫健局收到“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娘调筋痛’店涉非法行医投诉信”,投诉称其母亲秦某因患肺癌晚期并多发性骨转移,寻医到该县某中医养生综合馆治疗,经营者陆某及其丈夫李某应邀到患者临时住处为其治疗。治疗前,双方协商帮助患者缓解疼痛,使患者能够站起来,治疗费用3.5万元(治疗期约三个月),患者家属前期须预付治疗费2万元。患者接受治疗20天后,家属认为没能达到原来商定的效果,对该养生馆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于是向该县卫健局投诉,要求调查陆某李某夫妇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法行医行为。该县卫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养生综合馆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实:2022年2月7日至同年2月26日,陆某李某夫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下,擅自在患者秦某临时住所开展诊疗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李某用其自制的药酒和药膏为患者进行揉、推等缓解其疼痛,并嘱咐家属停服医院开具的处方药,服用李某自制的“补气生精粉”,给患者开具缓解口渴和便秘的中草药方,交代患者按照用法熬煮服用,但治疗20天仍不见好转。陆某李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县卫健局给予当事人李某陆某夫妇作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万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部分以发扬中医为幌子的“中医养生馆”,这些门店通过夸大理疗效果等开展疾病治疗,消费者往往被所谓“老中医”的光环和夸大的广告效果蒙骗,造成财物损失。消费的人在购买中草药材、接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前,应核对经营者资质,查看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消费后主动索要消费凭证并妥善保存,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

  2022年3月2日,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兴宾区有一个贩烟团伙伙同南宁市宾阳县、玉林市容县涉案人员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展开全面调查,经5个月的调查发现,兴宾区华某等人时常从宾阳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卷烟散支烟(白皮烟),并运往市城区、武宣县、象州县及玉林市容县等地销售。由于案情重大,市烟草专卖局于8月初将案件情况通报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指定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办。该分局经过调查,查明假冒伪劣卷烟散支烟(白皮烟)生产的原辅材料购进、生产及销售情况和生产、储存窝点,辐射广西南宁、贵港、柳州、玉林、桂林、来宾等地,并于2022年9月5日实施收网行动,捣毁烟叶、烟丝、散支烟非法加工、生产窝点5个,查获自制卷烟机3台套、电动切丝机1台、散支烟55.72万支、烟丝1.1吨、烟叶2.4吨、卷烟纸108卷、白乳胶4桶,抓获涉案人员11人、涉案车3辆以及账单账册一批,案值超400万元。由于本案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案值大,难度高,为更确凿掌握证据,更有力打击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通过查阅交易记录和银行往来账目、询问当事人等,采集到各种人证物证,掌握涉烟案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部门执行逮捕,该案已进入公诉审理阶段。

  销售假烟不仅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的人权益,更对消费的人的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卷烟零售经营者,要自觉守法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坚决做到不进假、不藏假、不售假,争做守法经营者。消费的人在购买卷烟时,应选择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门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购买来源不明的卷烟,若发现有无证售烟或制售假烟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行动时,按要求对来宾市丽景双语学校(以下简称丽景学校)2020年至今的收费情况做排查。检查发现,丽景学校涉嫌自立收费项目违规收取洗涤消毒费、空调使用费。经调查核实,涉事单位在未得到自治区发改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春季学期自行设立洗涤消毒费的收费项目,收取学生费用114480元;在2021年秋季学期至2022年春季学期期间自行设立空调使用费的收费项目,收取学生费用93300元;合计违法多收价款为207780元。涉事单位收取洗涤消毒费、空调使用费的行为已构成价格违法收费行为。案发后,涉事单位积极对多收费用进行了退还。依据广西相关教育收费文件规定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1556元的行政处罚。

  教育乱收费加重了家长和学生的负担,也影响师德师风建设。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相关单位要自觉对照相关教育收费文件规定,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治理,对反映的问题严格查处。消费者若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22年5月5日,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乐美美美食店(招牌名称为嘉嘉螺蛳粉店)吃粉时发现粉里有一只苍蝇,怀疑该店食品卫生安全存在问题,要求该店赔偿。接到投诉后,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位于兴宾区大桥路的乐美美美食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店内未安装有灭蝇设备或纱网等防蝇设施,在就餐区及食品加工区均发现有少量苍蝇。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防蝇、防鼠、防虫”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5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餐饮单位应将食品“三防”措施落实到位,设防鼠网、防鼠板以及防蟑、防蝇、防尘“三防”设施,保证店面无卫生死角。消费者外出用餐时应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的餐饮店,不要到无证及食品安全状况差的餐饮服务场所就餐,消费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备维权所需。

  2022年10月起,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扫码骑行“人民出行”共享电瓶车,支付费用时被扣除保险费用2.5元至180元不等,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退费。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出行(来宾)科技有限公司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的人在扫码骑行时,该公司平台上自动弹出订购保险页面,如不勾选购买保险协议,就无法跳转页面正常使用共享电瓶车,从而造成消费者扫码骑行支付费用时就会自动扣除保险费的现象。对于该平台不合理扣费行为,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企业行政约谈会,对该公司做约谈,督促其在运营服务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共享电动单车经营服务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对消费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在提供服务中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捆绑销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会后,该公司对照问题立行整改,积极与投诉人沟通并退款,同时完善运营服务机制。

  共享电瓶车经营者应规范经营行为,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自觉修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免责格式条款,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可靠优质的服务。消费的人在使用共享电瓶车服务时应仔细阅读付款内容,慎点各类弹窗广告;理性消费,按需购买各类“骑行月卡”或“骑行次卡”等套餐;注意留存消费凭证,及时掌握自己的消费情况及扣费情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初,李某、庞某(以下简称原告)欲购买一辆生活用车,遂找到经营二手车的陶某、罗某(以下简称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一辆宝马车的质押车辆,原告也看中被告提供那一辆质押抵债的宝马车,于是双方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品)交接免责协议》,并保证质押车辆合法有效。2021年3月26日,原告为被告支付车款14.2万元,被告将原车主为曾某的宝马车车辆照片、行驶证、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借条、转账回执单随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车辆无故被他人开走,后才得知该车辆有抵押,是被第三方所有权人开走的。于是原告以该车辆还在抵押期,被告对该车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销售前也未告知原告该车有第三方所有人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一、解除《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品)交接免责协议》;二、被告退还原告104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车辆系转手交易的质押车辆,按照法律的规定,质押物的转让须经出质人同意,但本案并未附有出质人身份证明还有是不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证据材料。另外,案涉车辆还存在被抵押的情形,上诉人既非出质人亦非抵押人,即使是债权人,如其未经协商一致或权利人同意擅自对质押或抵押车辆进行转手倒卖,在性质上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基于前述法律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二手车市场乱象丛生,本案低价买卖抵押车,就是当前比较流行的骗术之一。在此提醒众多购买的人,谨慎购买二手车辆,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关注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查验车辆状况是不是良好,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清楚,同时,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以备维权之需。

  2021年12月1日,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利用互联网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分发的关于象州县瑶族茶庄(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使用快递“空包”单号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线索。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线索开展核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12月25日为增加点击率和浏览量,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在销售快递“空包”单号的网站注册会员,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在淘宝平台店铺的商品销售量展示,并以2.2~2.4元/个不等的价格购买快递“空包”单号,又以8~13元/单不等的价格雇佣刷单手进行虚假下单。期间,当事人共购买519个快递“空包”单号,虚构成交订单533个,虚构下单商品链接3431个,虚构成交交易金额3554883.30元。当事人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电子数据易篡改等特点,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难发现、难查处。虚假“刷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消费的人在进行网上购物时,要注意查看商家资质和商品展示信息,对商品销售价格、商品评价等进行认真甄别判断。如遇消费纠纷,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022年4月27日,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象州县优速汽车救援服务部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时,存在收取拖车费用过高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查处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退还多收的费用。接到投诉后,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象州县优速汽车救援服务部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对投诉人实施救援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自定收费标准和自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5月10日,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在实施救援服务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的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就向投诉人收取起步费、吊车费、现场维护费等费用3258元,多收违法金额1974元。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自定收费标准和自立收费项目收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16元,罚款1987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向消费者多收金额1974元,由于消费者已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2000元拖车救援费,经当事人和消费的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消费者退费1258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消费者在接受救援服务时,往往没时间了解收费标准,因此,在接受此类服务时,要向救援服务企业索要服务合同,在合同内要注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尽量采用电子付款的方式,并保存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同时留意收款单位与实际实施救援的主体是否一致。如遇收费标准不明、标准外收费等情况,请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022年6月28日,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接到胡某投诉,称2022年6月21日其妻子麦某通过美团订购了忻城县某酒店的一间房号为1007号的行政大床房,并于当日下午成功办理入住手续,住宿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6月23日,支付房费共计265元。6月22日上午9:45左右,麦某正在房间休息,突然有2位男性房客将1007号房门打开,影响其妻子麦某的休息,麦某受到极大惊吓。消费者要求该酒店给予赔礼道歉并退赔住宿费用遭到拒绝。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酒店调查,经查实,确系酒店工作人员失误,误将2名男房客安排到已有人入住的房间。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方同意向投诉人胡某及其妻子赔礼道歉,并全额退回住宿费用265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各类高科技服务融入到日常消费中。如酒店住宿服务的便捷的登记系统代替了传统的手工登记,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也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行各业在提升商品服务的品质时,应坚持用心细心,让消费更加舒心。众多购买的人要提高维权意识,当遇到消费纠纷没有办法解决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021年10月5日,左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00元的牛肉干。牛肉干包装注明其生产商是内蒙古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工业区。左某为证实商品信息向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并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证实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辖区并无“内蒙古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6日,左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牛肉干,两次购回的牛肉干,左某均未拆袋食用。随后,左某将陈某诉至兴宾区法院,诉请:一、判令陈某支付原告货款损失3300元;二、判令陈某支付原告购物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三、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后,左某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已知案涉牛肉干包装上虚假标注生产商后,仍向被上诉人陈某支付3000元购买牛肉干,其牟利意图明显,与一般消费者基于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的意愿明显不符,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上诉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应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左某上诉要求被上诉人陈某赔付购物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左某主张退还货款33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金钱的诱惑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借着打假的名义行牟利之事,已经背离了立法目的初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该案警示人们,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天价索赔,违背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同时,也警示商家务必要诚信合规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